稅務籌劃的概念(企業(yè)股東分紅的稅務籌劃方法是什么?)

一、分紅概念

分紅是將當年的收益,在按規(guī)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項目后向股東發(fā)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20%,當個人股東收到企業(yè)分配的股息和分紅時,應當依法繳納20%個人所得稅。因此,股東的分紅表面上看起來非常可觀,但在交稅后卻大為縮水。公司的股東可以是個人股東,也可以是公司法人股東。一般來說,企業(yè)實現(xiàn)年度利潤后,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稅后利潤按規(guī)定分配給股東。

二、企業(yè)分紅的稅務籌劃方法

(一)個人持股變?yōu)楣境止傻?a href='http://gz-hanyue.com/' target='_blank'>避稅方法

公司持股實際就是法人股東持有公司股份。與自然人股東不一樣的是股東為法人股東。法人股東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即自然人通過有限公司的方式間接持股。這樣上市公司分紅時,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所以這種方式就不會繳納個人所得稅。

(1)稅務籌劃邏輯:

個人持股等到企業(yè)分紅時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務籌劃的概念,應當繳納20%個人所得稅。這種持股方式是現(xiàn)在很多股東的做法。

由于稅負很高,如何有效降低稅負,成為很多股東所希望的??紤]到自然人通過有限公司的方式間接持股,這樣當公司分紅時,依據(jù)相關政策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就不會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這種方式成為很多個人股東的籌劃途徑。

(2)案例

王先生為自然人,擁有對甲公司60%控制股權,當年甲公司分紅100萬,則王先生分紅需要交很大一筆個稅。

①策劃前

王先生所得到的分紅需要按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交個人所得稅=100×60%×20%=12(萬元)

②稅務籌劃

思路:可以將自然人股東直接持股甲公司變?yōu)殚g接持有甲公司,這樣可以享受居民企業(yè)投資分紅免稅的政策。

具體操作:王先生注冊一家100%控股的全資子公司乙公司(居民企業(yè)),然后乙公司投資入股甲公司持股60%,當甲公司的利潤分配給乙公司時,是不涉及企業(yè)所得稅的。

(3)政策依據(jù):

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所以這種方式就不會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務籌劃的概念

③稅務策劃后

由于王先生通過乙公司間接持股甲公司

乙公司的分紅應交所得稅=0

④納稅策劃前后節(jié)稅比較

王先生策劃前個稅為12萬,

籌劃后乙公司得到的分紅款60萬可以沉淀在王先生自己的公司,由于是免稅收入,王先生自己公司對應的免稅收入發(fā)生的支出也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具有很好的節(jié)稅效果。

(二)自然人通過合伙企業(yè)的方式間接持股進行稅務籌劃

(1)稅務籌劃理由:

由于不采用合伙企業(yè)持股平臺將大大增加稅費。

如果采用公司制持股,尤其是擬上市的公司,當員工投資公司制持股平臺再投資上市公司時候,當員工的限售股轉讓時,就會面臨雙重征稅,理由如下:

①持股平臺屬于公司制,持股上市公司時候,其限售股轉讓在公司層面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②持股平臺在分紅給持股的個人員工時又要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

這樣最終轉嫁到員工的稅負就很高,不利于發(fā)揮員工的持股積極性,增加員工成本負擔。 所以采用合伙企業(yè)持股平臺將會降低稅負。

(2)案例

某上市公司甲在上市前股權架構為:員工持股→設立乙有限公司持股→持股投資甲上市公司。乙公司將員工持有的限售股轉讓,轉讓獲利為200萬元。

①稅務籌劃前

由于主體是乙有限公司,我們看稅務負擔情況:

乙有限公司應納企業(yè)所得稅=200×25%=50(萬元)

剩余利潤分給持股員工應代扣代繳個稅=150×20%=30(萬元)

員工承擔稅負率=(50+30)/200=40%

可見如果不采用合伙企業(yè)持股平臺,個人稅負率十分驚人,稅負高,難以接受。

②實施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思路:通過設計合伙制持股平臺進行避稅,即將原先的公司制員工持股平臺轉化為有限合伙制員工持股平臺。

上述案例中,甲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就設計成有限合伙持股平臺:員工持股→設立乙有限合伙持股平臺→持股投資甲上市公司。

具體操作:

注冊成立股權投資類的有限合伙企業(yè)乙。

乙有限合伙企業(yè)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P)與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所組成。乙有限合伙企業(yè)作為員工持股平臺投資擬上市的甲公司。

③策劃后計算交稅

乙有限合伙公司在甲公司上市后轉讓限售股獲利為200萬元,由于主體是乙有限合伙企業(yè),我們看一下稅務負擔情況:

乙公司轉讓限售股,員工按取得股息紅利所得的稅負只有20%,由公司制的持股平臺40%降低到20%,大大降低了稅負。

即應交稅=200×20%=40(萬元)

④納稅策劃前后節(jié)稅效果對比:

策劃前和策劃后的比較

節(jié)約稅款金額=(50+30)-40=40(萬元)

(3)政策依據(jù):根據(jù)國稅函2001年84號規(guī)定:

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yè)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稅2000年91號和財稅2008年159號:合伙企業(yè)取得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法人合伙人回法人注冊地繳納企業(yè)所得稅;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注冊地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意:有限合伙持股平臺投資相關公司,在公司轉讓股權的時候,對于員工LP只需要按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個稅(部分地區(qū)認為按照“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適用5-35%,有部分地區(qū)認為屬于“財產(chǎn)轉讓所得”適用20%,有部分地區(qū)認為GP和LP應該分別適用不同稅率。)

稅務籌劃的概念

目前各地執(zhí)行口徑不一。財稅2019年8號文規(guī)定“創(chuàng)投企業(yè)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未明確其它非創(chuàng)投的情形。建議學員按照當?shù)囟惥謭?zhí)行口徑執(zhí)行。

(三)設立個人獨資企業(yè)進行稅務籌劃

(1)稅務籌劃理由

稅收洼地的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基本稅率很低,節(jié)稅效果也是很不錯的,因此就能夠實現(xiàn)股東分紅合理避稅。所以,可以將股東分紅轉化為個獨企業(yè)對股東所屬企業(yè)的服務性收入,由股東所屬企業(yè)支付給個獨企業(yè)服務費,個人獨資完稅后法人將剩余資金以“備用金”進行提現(xiàn),也就能將這一筆資金提取出來,正常使用。這樣就可以起到一定的稅收籌劃的作用。

(2)案例

例:李先生是甲公司高管,2020年度預計分紅為303萬元。①稅務籌劃前

按股息紅利所得交個稅

應交個人所得稅=303×20%=60.6(萬元)

②稅務籌劃操作

李先生在稅收洼地注冊個人獨資企業(yè),通過轉變業(yè)務關系或者改變合作模式和對象等合理合法的手段,把股東分紅、員工勞動收入轉化為以李先生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yè)提供的服務費收入。

③稅務籌劃后

個獨企業(yè)應交增值稅=303/1.01×1%=3(萬元)

附加稅=3×12%×50%=0.18(萬元)

個人經(jīng)營所得稅=303/1.01×10%×20%-1.05=4.95(萬元)

共計交稅=3+0.18+4.95=8.13(萬元)

注:在2020年非常時期,小規(guī)模企業(yè)增值稅減為1%。

④納稅策劃前后節(jié)稅效果對比

節(jié)約稅額=60.6-8.13=52.47(萬元)

注意:在策劃的時候,李先生提供服務費要與企業(yè)的經(jīng)營范圍相符合,服務的金額與企業(yè)的正常業(yè)務的需求量相符合,不能隨意虛增服務費,否則會有稅務風險。

稅務籌劃的概念

(四)私人企業(yè)分紅通過獎金形式發(fā)放進行稅務籌劃

一般情況下,分紅一般是在年底進行的,此時基本的納稅支出就會很多。若分紅在50萬以下,采取年終獎的形式可以稅務籌劃,因為通過計算比較具有一定的節(jié)稅效果。

例:2020甲公司預計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股東王某預計當年分紅50萬元。

(1)稅務籌劃前

以股息、紅利分配。

王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00×20%=100000(元)。

(2)稅務籌劃

當采用年終獎金的形式發(fā)放,選擇年終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采取年終獎發(fā)放50萬元(假如不考慮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

全年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500000-5000×12=440000(元)

全年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shù))-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440000×30%-52920=79080(元)

(3)納稅策劃前后節(jié)稅效果對比

策劃前和策劃后的比較

節(jié)約個人所得稅額=100000-79080=20920(元)

財稅[2018]164號:(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稅務籌劃的概念,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個稅法規(guī)定,在2019年至2021年的三年政策過渡期內,年終獎可以在以下兩種計稅方法中任選其一:

(1)年終獎可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依法單獨計算納稅;

(2)年終獎也可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五)通過公司名義購買來化解分紅個稅壓力的稅務籌劃方法

可以將因分紅產(chǎn)生消費支出合法費用化,比如本來想通過分紅來買房子,那就以公司名義買,作員工宿舍或投資性房地產(chǎn),這樣就可以規(guī)避分紅產(chǎn)生的個稅支付。

稅務籌劃的概念

(六)通過企業(yè)間利潤轉移來稅務籌劃

比如成立多個關聯(lián)公司或者是個體工商戶等,通過關聯(lián)交易轉移利潤,利用關聯(lián)公司的稅收優(yōu)惠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核定征收優(yōu)勢降低稅負。但是利潤轉移時候定價要在合理范圍內,若不合理,就會有稅務風險。

(七)將持股企業(yè)注冊到國外稅收優(yōu)惠地來進行稅務籌劃

比如,將持股企業(yè)注冊到新加坡。由于新加坡以屬地原則征稅。只有來自新加坡或在新加坡獲得的收入才被征稅,來源于新加坡境外,并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視為收到,則不需在新加坡納稅。

對海外獲得的資本收益、股息或收入等,在新加坡都免稅。

新加坡稅率低、稅制單一。新加坡企業(y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后,股東分紅無需交稅;中國企業(yè)所得稅繳納后,再分配到股東個人,還需要繳納20%的分紅稅。

另外為避免雙重征稅,中國和新加坡的稅收協(xié)定第十條股息部分的規(guī)定:

①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②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法律征稅。

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則所征稅款:

(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業(yè)除外),并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資本的情況下,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百分之五;

(八)上市公司個人股東股息紅利所得向資本利得轉化稅務籌劃

就個人投資者而言,從被投資企業(y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后未分配的凈利潤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投資者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暫免征個人所得稅。若個人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沒有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上市公司股息紅利不分配,個人股東不需繳納個稅,其應當?shù)玫降墓上⒉糠挚梢詮墓善眱r格的上漲得到補償。

政策依據(jù):財稅字〔1998〕61號: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xù)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發(fā)布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5〕101號)第一條規(guī)定:1.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2.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九)通過成立離岸公司的方式進行稅務籌劃

國際上的很多避稅地只對來源于本土的收入征稅,對來源于境外的收入則不征收任何稅收。所以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投資控股公司,譬如維爾京和阿曼群島等。可以利用股權轉讓,將股權轉讓離岸公司,從被投資企業(yè)分回到的利潤就不會被雙重征稅,也可以使投資收益達到最大化。

注意:設立離岸公司不能僅為空殼公司,要有經(jīng)濟實質。比如開曼群島于2018年12月公布并于2019年起開始實施的開曼群島經(jīng)濟實質法,根據(jù)經(jīng)濟實質法,適用個體需于開曼進行可獲得核心收入之活動以滿足經(jīng)濟實質要求。當然持股公司對人力和住所本身的要求就較低,滿足這個經(jīng)濟實質測試并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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