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上市前的股權激勵)

社會快速發(fā)展,人才價值觀在改變,企業(yè)薪酬體系也在發(fā)生改變。很長一段時間內行之有效的傳統(tǒng)薪酬手段已不再是吸引人才最重要的因素?,F階段,股權激勵成為企業(yè)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方式。員工股權激勵是公司通過向員工授予公司股權,實現員工與公司分享發(fā)展成果,共擔經營風險,實現員工長期為公司發(fā)展服務的激勵方式。在股權激勵實踐中,上市公司、國有企業(yè)、非上市公司等企業(yè)類型,激勵規(guī)則各不相同。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中,又以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為主流模式。本文對非上市公司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涉及法律、稅務、財務等核心問題進行探討,供企業(yè)參考。

一、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那些持股方式?

通常,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持股方式主要有直接持股、間接持股和代持三種類型。直接持股型股權激勵,是指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時,直接授予激勵對象本公司的股權或股份(以下簡稱股權);激勵對象直接登記為公司股東,享有股東權利。間接持股型股權激勵,又稱為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是指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時,不直接授予本公司的股權,而是設立激勵平臺,授予激勵對象激勵平臺公司之股權;激勵對象不是公司股東,而是通過激勵平臺間接享有公司的權益。代持型股權激勵,是指員工并不直接登記為公司股東,也不直接持有激勵平臺股權,而是委托他人代為持有公司股權或代為持有激勵平臺之股權。在股權代持模式下,員工不登記為激勵方股東,也不登記為激勵平臺股東或合伙人,通過與代持人的協(xié)議對代持人享有相應合同權益。目前股權激勵實踐中,平臺型股權激勵為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主流持股方式。

二、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有那些優(yōu)缺點?

通常,相比直接持股型股權激勵和代持型股權激勵,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主要有以下優(yōu)勢:(1)員工通過持股平臺方式間接持有公司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解決了股權激勵給公司股權結構帶來的不穩(wěn)定風險,能夠很好的隔離法律風險;(2)通過設立持股平臺,創(chuàng)始人作為持股平臺的實際控制人控制持股平臺投票權,釋放股權利益的同時仍然控制投票權,分利不分權,可以強化對公司控制,保證經營過程中高效決策;(3)通過搭建多個持股平臺,解決了有限責任公司五十名股東的限制,擴大了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的范圍。平臺型股權激勵也存在以下缺點:(1)員工并不直接登記為公司股東,難以認同公司股東身份,激勵效果沒有直接持股股權激勵好;(2)在公司實現IPO時,激勵對象并不能直接在二級市場上出售股票,在大股東不承諾回購的情況下,激勵對象退出路徑有限;(3)通過持股平臺分享公司權益,在特定的情況下會增加激勵對象稅負成本。

三、持股平臺具體有那些類型?

通常,股權激勵平臺類型主要有公司和合伙企業(yè)兩種類型。公司是股東依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出資設立,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所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獨立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yè)法人。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治理,運營。合伙企業(yè)是指由各合伙人依據《合伙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訂立合伙協(xié)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共享有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yè)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據《合伙企業(yè)法》和合伙協(xié)議運營。公司和合伙企業(yè)作為兩種比較常見的企業(yè)類型,各有利弊。就靈活性、稅負成本而言,合伙企業(yè)具有優(yōu)勢;就公司治理規(guī)范性、資本運作可行性而言,公司類型具有優(yōu)勢。股權激勵平臺是采用公司類型,還是合伙企業(yè)類型?需要激勵方從平臺定位、資本運作規(guī)劃、稅負成本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不能一概而論。股權激勵實踐中,合伙企業(yè)為主流持股平采納的企業(yè)類型。

四、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激勵對象稅負成本如何

稅負成本是企業(yè)在確定股權激勵方案時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特別是平臺型股權激勵。股權激勵實踐中,激勵對象在獲得、分紅和轉讓環(huán)節(jié)會涉及所得稅問題。(1)獲得持股平臺股權環(huán)節(jié),激勵對象應根據授予價格與公開市場公允價格之間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2)分紅環(huán)節(jié),根據目前政策無論是公司類型持股平臺,還是合伙企業(yè)類型持股平臺,激勵對象所得稅稅負均為20%;(3)轉讓環(huán)節(jié),若轉讓標的為持股平臺股權所涉及的稅負問題比較簡單,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但,如果激勵方以減資或退伙方式從激勵平臺分得激勵平臺轉讓公司股權收益所得涉及的所得稅問題就要復雜很多了。就公司類型的股權激勵平臺而言,首先股權激勵平臺出售公司股權時需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適用25%、20%或15%企業(yè)所得稅率;激勵對象再從激勵平臺減資或退出時還需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支付20%個人所得稅,此情況會涉及雙重稅負問題。就合伙企業(yè)類型股權激勵平臺而言,股權激勵平臺取得轉讓公司股權所得時無需支付企業(yè)所得稅;在激勵對象從激勵平臺退伙時需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支付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此情況雖不會涉及雙重稅負問題,但激勵對象從合伙企業(yè)取得相應權益之個人所得稅問題又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此時,激勵對象是按照個人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還是適用20%所得稅率?目前尚無定論,但大部分稅務部門認為應適用經營所得5%-35%的超額累進稅率。

五、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是否適用遞延納稅政策

股權激勵實踐中,激勵對象在獲得股權環(huán)節(jié)需要支付一定股權激勵對價,此時若再繳納個人所得稅,會造成較大的現金流壓力。為支持國家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戰(zhàn)略的實施,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2016年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根據該通知,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特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之股權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政策規(guī)定,股權激勵標的應為“本公司股權”;但在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中,員工直接持有的是平臺權益,是否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稅務機關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標的為持股平臺的股權,而非“本公司股權”,不適用稅收遞延納稅政策條件;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持股平臺的股權實質上也屬于“本公司股權”,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目前,多數稅務機關采納第一種觀點,即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員工不適用遞延納稅政策,要求員工在取得股權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在轉讓股權時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納稅。

六、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是否屬于股份支付?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guī)定,“股份支付”是指企業(yè)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時,應當在授予日按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并相應增加資本公積。直接持股型股權激勵適用股份支付相關會計準則,激勵成本計入管理費用。在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中,通常認為雖然公司直接授予為持股平臺的股權,但實質上仍然是為獲取員工服務而向員工授予公司股權,若授予股權價格低于授予時激勵標的公允價值,也應按照股權支付處理,將授予股權價格和授予日股權公允價格之差計入管理費用。具體而言,適用股份支付時區(qū)分兩種情況處理:(1)若授予限制性股權當期可以解除限制或授予股權當期立即可行權的,管理費用應當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2)若授予限制性股權分期解除限制或授予股權在等待期后方可行權的,管理費用應當在相應期限內合理分攤。對于擬上市的非上市公司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安排股權激勵計劃,以免股份支付產生的管理費用影響公司利潤指標。

七、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產生的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y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18號公告)規(guī)定,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并按我國企業(yè)會計準則的有關規(guī)定所確認的費用,可按照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yè)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yè)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規(guī)則規(guī)定的股權激勵工具為“本公司股票”。就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產生的費用是否可以稅前扣減問題?一種觀點認為,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標的為持股平臺的股權,而非“本公司股權”,由此產生費用公司不得稅前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持股平臺的股權實質上也屬于“本公司股權”,由此產生費用公司可以稅前扣除。目前,稅務機關認為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標的為持股平臺股權(份額),而不是“本公司股票”,由此產生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八、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對IPO影響?

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除了會因股份支付影響擬上市公司利潤指標外,還有可能會影響擬上市公司股東人數核查。根據規(guī)定,發(fā)行人首發(fā)申報前實施股權激勵,可以通過公司、合伙企業(yè)、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間接持股,建立健全持股在平臺內部的流轉、退出機制,以及股權管理機制。但,《證券法》規(guī)定,向特定對象發(fā)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視為公開發(fā)行,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fā)行證券。故,擬IPO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其公司股東(包括需要進行穿透處理的主體)人數不能超過200人,否則會觸發(fā)未經證券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準公開發(fā)行股票的后果。持股平臺型股權激勵中,擬上市公司在核查時是否要對持股平臺穿透計算股東人數呢?根據規(guī)定,員工持股計劃符合“閉環(huán)原則”要求的,在計算公司股東人數時,按一名股東計算;不符合“閉環(huán)原則”要求的,在計算公司股東人數時,穿透計算持股計劃的權益持有人數。所謂“閉環(huán)原則”主要是指員工持股計劃不在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時轉讓股份,并承諾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個月的鎖定期;發(fā)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鎖定期內,員工所持相關權益擬轉讓退出的,只能向員工持股計劃內員工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員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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