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有利于實現企業(yè)價值或股東權益最大化,所以許多納稅人都樂于進行籌劃。但是,如果納稅人無原則地進行納稅籌劃,就可能達不到預期的目的。根據納稅籌劃的性質和特點,筆者認為,企業(yè)進行納稅籌劃應當遵循如下原則:
事前籌劃原則
納稅籌劃必須做到與現行的稅收政策法令不沖突。由于國家稅法制定在先,而稅收法律行為在后,在經濟活動中,企業(yè)的經濟行為在先,向國家交納稅收在后,這就為我們的籌劃創(chuàng)造有利的條件。我們完全可以根據已知的稅收法律規(guī)定,調整自身的經濟事務,選擇最佳的納稅方案,爭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如果沒有事先籌劃好,經濟業(yè)務發(fā)生納稅籌劃的原則,應稅收入已經確定,則納稅籌劃就失去意義。這個時候如果想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就只能靠偷稅、逃稅了。所以,企業(yè)進行納稅籌劃,必須在經營業(yè)務未發(fā)生時、收入未取得時先做好安排。
我國古代著名的軍事理論家孫子說:“夫未戰(zhàn)而廟算勝者,得算多也;未戰(zhàn)而廟算不勝者,得算少也。多算勝,少算不勝,而況于無算乎?吾以此觀之,勝負見矣?!币馑际钦f:開戰(zhàn)之前就預見能夠取勝的,是因為籌劃周密,勝利條件充分;開戰(zhàn)之前就預見不能取勝的,是因為籌劃不周,勝利條件不足?;I劃周密、條件充分就能取勝;籌劃疏漏、條件不足就會失敗,更何況不作籌劃、毫無條件呢?我們根據這些觀察,誰勝誰負也就顯而易見了。
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圍繞著征納稅所產生的利益關系,其實質是由稅法所調整的征納雙方的稅收法律關系。稅法是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是征納雙方都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但是,稅法本身并不能產生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由能夠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納稅籌劃的原則,也就是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
(pc1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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