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稅收籌劃
【摘要】:培訓機構具有獨特的經(jīng)營特點培訓機構稅務籌劃培訓機構稅務籌劃,本文針對營業(yè)稅、所得稅等主要稅種,從課酬發(fā)放、發(fā)票開具、職工錄用、核算方式等方面提出培訓機構的稅收籌劃思路,并通過實際案例演示籌劃方案。
一、課酬盡可能轉向培訓費用,減少個人所得稅
稅收籌劃思路:根據(jù)現(xiàn)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只能按照法定標準進行扣除,而企業(yè)取得收入所支付的必要成本、費用和損失允許在稅前扣除。因此,培訓機構發(fā)放課時報酬時應當盡量發(fā)放純勞務費,各項費用由公司承擔,這樣可以減少教師的個人所得稅,且一部分節(jié)約的個人所得稅可以轉化為公司利潤。
籌劃案例:A培訓學校2013年12月聘請10位教師上課,每人課時報酬3 000元,共計30 000元。課酬發(fā)放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每位教師發(fā)放課酬3 000元,住宿、交通、餐飲等費用估計6 000元,由各授課教師自行承擔。方案二:每位教師發(fā)放課酬2 340元,教師的住宿、餐飲等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請問A培訓學校應選擇哪種方案?
方案一:
公司支出=3 000×10=30 000(元)
代扣個人所得稅=(3 000-800)×20%×10=4 400(元)
教師稅后收益=30 000-4 400-6 000=19 600(元)
方案二:
公司支出=23 400+6 000=29 400(元)
代扣個人所得稅=(2 340-800)×20%×10=3 080(元)
教師稅后收益=23400-3080=20320(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和方案一相比,公司支出減少600元(30 000-29 400),教師稅后課酬增加720元(20 320-19 600)。因此,A培訓學校應選擇方案二。
二、恰當選擇開票時機,減少營業(yè)稅
稅收籌劃思路: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并收到培訓費或者取得索取培訓費憑證的當天,實務中通常是指開具正式發(fā)票的當天。因此,培訓機構應當謹慎選擇開票時機,最好等相關收費金額確定后再開具正式發(fā)票。
籌劃案例:B培訓學校開設脫產(chǎn)班和雙休班,脫產(chǎn)班培訓期30天,雙休班培訓期120天。開班當天全額收取培訓費,學員主動中止培訓時按比例退費。另外開設包過班,該班從開班到考試結束周期為5個月,未通過會計從業(yè)資格證考試的學員全額退還未通過科目的培訓費。2013年脫產(chǎn)班估計收費120萬元,退還培訓費5萬元;雙休班估計收費400萬元,退還培訓費20萬元;包過班估計收費300萬元,退還培訓費60萬元。開具發(fā)票日期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收取培訓費時開具正式發(fā)票。方案二:收取培訓費時先開具收據(jù),待結業(yè)時或考試結束后再根據(jù)實際收費金額換開正式發(fā)票。請問B培訓學校應選擇哪種方案?
方案一:
應納稅營業(yè)額=120+400+300=820(萬元)
應納營業(yè)稅=820×5%=41(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41×(7%+3%)=4.1(萬元)
應納稅總額=41+4.1=45.1(萬元)
方案二:
應納稅營業(yè)額=120+400+300-5-20-60=735(萬元)
應納營業(yè)稅=735×5%=36.75(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6.75×(7%+3%)=3.675(萬元)
應納稅總額=36.75+3.675=40.4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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